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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彭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楷容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林楷容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全字第50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於1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108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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