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蘇祐順即億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向本院呈報其為億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所查報股東名冊之股東有蘇祐順、蘇安猛、蘇怡仁、蘇楊美美、楊哲光等5 人,但查所檢具之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僅經部分股東(蘇祐順、蘇楊美美、蘇安猛)查閱之同意書,經本院109 年1 月16日命聲請人提出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聲請人於同年2 月4 日雖有具狀陳報,惟查無提出「全體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本院復於同年2 月7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2 月15日僅提出蘇怡仁所出具之股東同意承認財務報表之同意書,然仍未見有提出股東楊哲光之同意書,是此難認聲請人所提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已經「全體股東」查閱,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