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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虔宏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且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其伸張或防衛權利之不能維持,現已灼然甚明者而言,此項法定要件旨在防救助辦法之濫用,如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顯無勝訴之望,則雖經釋明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或經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亦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19日以109年度司家全字第5號裁定聲請駁回。
則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顯無勝訴之望,其就假扣押之聲請請求訴訟救助,即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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