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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朝福
相 對 人 王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二、……相對人於105 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1,050,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相對人於105 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10,5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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