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拍,9,20200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關 係 人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七行關於「新臺幣(下同)3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3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十行關於「合計32,6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2,66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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