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票,1665,202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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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系爭本票係併請求「利息、違約金」之給付?抑或併請求「利息、遲延利息」之給付?若為後者,請提出「利息」利率之依據(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並為本票所準用。

),並具體敘明「遲延利息」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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