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相 對 人 江韋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67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起算日 │ │
├──┼──────┼─────┼───┼──────┼────┤
│001 │107年8月21日│40,000元 │未 載│107年9月21日│TH684554│
├──┼──────┼─────┼───┼──────┼────┤
│002 │107年8月21日│40,000元 │未 載│107年9月21日│TH684552│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