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麗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A VAN HA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本票發票日民國108年3月28日與所提出本票發票日不符,請提出正確之本票或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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