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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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