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票,2392,2020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義財、陳致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向義財(HC00000000)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