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義財、陳致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向義財(HC00000000)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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