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票,2418,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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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喻楢樵
相 對 人 王時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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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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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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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1月14日│177,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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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2年1月14日│30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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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2年1月14日│2,65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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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2年1月14日│6,89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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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2年1月14日│4,24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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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2年1月14日│1,06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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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2年1月14日│1,90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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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2年1月14日│2,12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
│009 │102年1月14日│53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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