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喻楢樵
相 對 人 王時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41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起算日 │ │
├──┼──────┼──────┼───────┼─────┤
│001 │102年1月14日│177,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
│002 │102年1月14日│30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
│003 │102年1月14日│2,65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
│004 │102年1月14日│6,89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
│005 │102年1月14日│4,24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
│006 │102年1月14日│1,06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
│007 │102年1月14日│1,90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
│008 │102年1月14日│2,12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
│009 │102年1月14日│530,000元 │108年12月14日 │TH00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