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抗字第30號
抗 告 人 楊錫齡
楊錫珍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楊林彩雲
關 係 人 江若竹
關 係 人 楊位育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108年度監宣字第61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選定楊錫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位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林彩雲之共同監護人。
由楊位育擔任主要照顧者,並定監護方法與執行職務範圍如附件所示。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對原審裁定楊林彩雲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沒有意見,但原審裁定選任楊錫奎為應受監護監護宣告人楊林彩雲(下稱楊林彩雲)之監護人,惟楊錫奎已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死亡,抗告人同意由楊錫奎之子楊位育與抗告人楊錫珍共同擔任楊林彩雲之共同監護人,並同意由楊位育擔任主要照顧者,及同意監護方法與執行範圍如附件所示等語。
二、原審裁定結果以:依抗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9年3月2日校附醫精字第1094700026號函及函附之鑑定報告書,裁定楊林彩雲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並審酌楊林彩雲最近親屬有其長子即抗告人楊錫奎(已歿)、長女楊錫齡、次女楊錫珍及三女楊錫娟等四人,因對由何人擔任監護人未能達成共識,而裁定由受監護人之長子楊錫奎、三女楊錫娟分別擔任受監護人之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審裁定之監護人楊錫奎於110年4月23日過世,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抗告卷一第401頁),應受監護宣告人楊林彩雲最近親屬含楊錫奎之繼承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共識,均同意由抗告人楊錫珍與楊位育擔任楊林彩雲之共同監護人,監護方法與執行職務範圍如附件所示,對原審裁定由楊錫娟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無意見等情,業據抗告人及關係人陳明在卷(見抗告卷二第121至123頁),本院審酌抗告人楊錫珍為應受監護宣告人楊林彩雲之女,楊位育為應受監護宣告人楊林彩雲之孫子,應受監護宣告人楊林彩雲現與楊位育同住,由楊位育照顧,是上開抗告人及關係人之合意內容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人楊林彩雲尚屬有利。
故抗告意旨主張原審裁定主文第二項部分應予廢棄,改由抗告人楊錫珍及關係人楊位育共同擔任監護人,為有理由。
為使共同監護能順利進行,本院參酌抗告人及關係人意見,併裁定監護方法與執行職務範圍如附件所示。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主文第二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至關係人江若竹具陳報狀期自其帳戶提領其為應受監護宣告人楊林彩雲自105年12月起迄今支出費用,非本案所能審酌,關係人江若竹應另以其他法律途徑主張,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陳諾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件:
一、受監護人楊林彩雲之居住、日常生活照顧方法、一般醫療事項、身分代理由監護人楊位育單獨執行。
二、受監護人楊林彩雲之重大醫療事項(含轉院、手術、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等)須由監護人二人共同決定。
三、受監護人楊林彩雲之財產管理事項
㈠受監護人楊林彩雲之身分證件、存款存簿及存簿印鑑章、保險單、不動產所有權狀由監護人楊位育保管。
㈡受監護人楊林彩雲每月生活及養護、治療、聘僱看護所需費用,由監護人楊位育自受監護人楊林彩雲之存款帳戶中提領或轉帳支應,每月提領及轉帳上限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
如有因醫療或其他事由需提領存款超過每月上限7 萬元者,應取得監護人楊錫珍同意。
㈢受監護人楊林彩雲動產與不動產之處分,應由監護人二人共同決定,並須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楊錫娟同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