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張紓昀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被 告 高振耀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複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如附表所列各項請求金額及計算方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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