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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1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沂真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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