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貿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務毅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桐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詩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韻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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