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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6號
原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黃品淞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育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楊倢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兩造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被證15即原告公司工程備忘錄(卷六第289頁)說明第三點所列106年2月17日應付款明細資料,並請具狀陳報備忘錄說明第一點107年5月15日會議後續之付款明細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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