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建,307,2022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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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9,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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