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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嵥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煒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09號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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