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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0號
原 告 林寶坤
巫玉瑩
林津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鸚
被 告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訴訟代理人 柯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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