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建,59,20220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啟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雅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59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3,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