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魏欣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飛力高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年17日所為109年度消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飛力高國際有限公司、安德生再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66萬0,307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166萬0,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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