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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16號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吳幼賢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陳敬中律師
被 告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疫情再起致審判量能不足,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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