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消,5,202403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5號
上 訴 人 莊健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即為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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