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聲,479,2022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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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9號
異 議 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原名:空軍第四九九戰
術戰鬥機聯隊)

代 表 人 許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所為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地院異議之訴聲請狀(163)」影本之記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自明。

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

且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64年台聲字第6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提存所民國109年7月16日(109)取智字第1214號函就准許相對人取回本院97年度存字第262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

然本院於97年6月20日依據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548號民事裁定,以97年度存字第2621號擔保提存事件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後得為假扣押,故本院提存所接獲扣押聲請人所供擔保金之執行命令後,以97年6月27日苗院燉執全地字第99號執行命令就聲請人薪資予以扣押(97年度執全字第1575號執行事件),嗣相對人聲請撤銷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548號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全聲字第114號裁定准許撤銷在案,另於107年8月28日具狀撤回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後相對人聲請取回提存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聲字第1756號裁定准予返還,並經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7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及抗告,本院提存所爰以109年7月16日(109)取智字第1214號函准許相對人取回提存物,經核與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尚無不符,是認聲請人之聲明異議無理由,遂於裁定主文諭知駁回其異議,已就其請求加以論斷,並無請求裁定事項漏未裁定情事。

聲請意旨另所指摘前揭裁定及其他判決有所違誤等節,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亦有未符,是本件聲請補充裁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訴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件:「民事地院異議之訴聲請狀(163)」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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