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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0號
原 告 林好樣
林玉白
林美伶
林文銓
林奕君
林義雄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 告 鄭芳茗(即鄭宗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芳茗為被告鄭宗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民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宗元於民國112年3月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鄭芳茗,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個人基本資料可稽,被告鄭宗元之承受訴訟人鄭芳茗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上開聲明承受訴訟事宜,應由本院裁定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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