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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44號
上 訴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標捷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訴字第22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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