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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94號
原 告 陳俊村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忠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法定清算人 楊宏毅
陳昭宏
鄭瑞村
蔡玉珠(訴訟中死亡)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參 加 人 興隆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邱子怡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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