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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79號
上 訴 人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訴字第497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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