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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72號
上 訴 人 張芳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海欣國際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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