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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淑賢(KUO SHU HSIEN)
郭文萍(KUO WEN PING)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沛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文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上訴人郭淑賢新臺幣(下同)100萬5,894元、上訴人郭文萍95萬4,788元、上訴人郭沛沛97萬2,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上訴人郭淑賢1萬6,498元、上訴人郭文萍1萬5,690元、上訴人郭沛沛1萬6,020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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