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46號
上 訴 人 羅世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國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9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謝國震給付新臺幣(下同)382萬0,970元,是其上訴利益應為382萬0,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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