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訴,7679,202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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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孟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航正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67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萬7,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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