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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41號
原 告 蔡東山
訴訟代理人 江政俊律師
紀培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洪嘉祥律師
被 告 楊麗雲
洪正雄
李雨軒
劉柏伶
陳水盛
許鴻蓉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被 告 陳仁德
王秀美(即楊仁和之承受訴訟人)
楊馥綾(即楊仁和之承受訴訟人)
謝秀秀
余虔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惟被告陳仁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1年10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是本件有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以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向本院陳報陳仁德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及提出陳仁德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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