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永成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仙仁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鄭仙仁每月薪資136,000元/月+月提繳勞退金8,226元/月》×12月/年×5年=8,653,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10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