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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盧健毅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複代理人 呂明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9月18日下午5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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