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重家財訴,2,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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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平野真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奕杰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範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6,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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