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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王彥弘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原 告 王毓媗
王恩笛
王彥誠
被 告 王仁福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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