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卓智信貸財務有限公司(香港)(SPLENDOR CREDIT F
INANC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吳仲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震隆間109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78,000元(計算式:美金700,000元×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09年9月16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9.54=新臺幣20,6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0,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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