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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州燕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呂宗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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