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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2萬2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4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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