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重訴,784,202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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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戴大為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上訴人 鄭旭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35萬4,084元本息,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改判上訴人應給付387萬4,084元本息,核係就原審命給付金額中之548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548萬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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