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949號
上 訴 人 元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雪
被 上 訴人 敦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萬華
被 上 訴人 林仲安
上列上訴人元容貿易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敦煌大廈管理委員會、林仲安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本訴訟)、109年度重訴字第949號(主參加訴訟)第一審判決,就不利己部分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改判,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占用面積及起訴時之公告地價應核定為438萬7303元(計算式:61㎡×7萬1923元=438萬730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萬6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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