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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世祥(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嘉萍
一、上列當事人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萬600元,並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萬5,74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768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484萬4,464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萬4,017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二、另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484萬4,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萬9,345元,被上訴人先後已繳納19萬6,536元、14萬624元,尚應補繳59萬2,185元(計算式:929,345元-196,536元-140,624元=592,1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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