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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85號
原 告 陳嘉萍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被 告 王毓智(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遠(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祥(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毓蘭(即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業(即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王世宏(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基(即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王毓慧(即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05「持分比例」欄關於「300/1000」之記載,應更正為「300/10000」。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3「持分比例」欄關於「387/5000」之記載,應更正為「387/5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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