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偉平
送達代收人 余信達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碁燿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8萬4,000元(計算式:新臺幣45萬元+美金30萬元×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09年8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78=新臺幣938萬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9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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