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郭妍君
湯惠媖
王燕速
古李妹
何雲禎
李淑姬
林沛靜
林秀吉
林宜萱
林武雄
林裕芳
張宏賢
莊寶玉
莊寶雲
許熾
陳彥騰
陳寶玉
彭思瑞
彭星樺
葉玉鳳
劉金連
劉秋玲
蔡宜靜
謝英冠
羅春桃
李秋萍
李勝男
葉春秀
鍾陳和妹
鍾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錦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金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除未上訴之原告吳錦芬部分外),並以先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不真正連帶給付如附表「受損害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則其等之上訴利益自應以如附表「受損害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準,各應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姓名 受損害請求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1 郭妍君 200萬0,482元 3萬1,348元 2 湯惠媖 893萬1,364元 13萬4,259元 3 王燕速 35萬0,446元 5,790元 4 古李妹 49萬8,199元 8,100元 5 何雲禎 127萬8,297元 2萬0,508元 6 李淑姬 86萬8,550元 1萬4,205元 7 林沛靜 32萬0,658元 5,295元 8 林秀吉 1,037萬6,182元 15萬5,016元 9 林宜萱 45萬7,905元 7,440元 10 林武雄 474萬9,263元 7萬2,037元 11 林裕芳 50萬0,446元 8,265元 12 張宏賢 35萬0,438元 5,790元 13 莊寶玉 50萬0,439元 8,265元 14 莊寶雲 332萬0,467元 5萬0,950元 15 許熾 285萬6,749元 4萬3,971元 16 陳彥騰 54萬9,395元 8,925元 17 陳寶玉 50萬0,455元 8,265元 18 彭思瑞 35萬1,568元 5,790元 19 彭星樺 35萬1,568元 5,790元 20 葉玉鳳 82萬2,280元 1萬3,545元 21 劉金連 855萬3,258元 12萬8,616元 22 劉秋玲 185萬5,643元 2萬9,121元 23 蔡宜靜 50萬0,269元 8,265元 24 謝英冠 116萬2,739元 1萬8,874元 25 羅春桃 29萬4,380元 4,800元 26 李秋萍 33萬1,927元 5,460元 27 李勝男 150萬2,111元 2萬3,923元 28 葉春秀 50萬0,448元 8,265元 29 鍾陳和妹 82萬0,364元 1萬3,545元 30 鍾廣明 152萬0,347元 2萬4,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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