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事聲,102,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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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102號
異 議 人 劉俊偉
異 議 人 寶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全真


相 對 人 何靜玲

法定代理人 何靜青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0年度司他字第43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之110 年度司他字第43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已於同年月30 日送達於異議人劉俊偉、同年12月1日送達異議人寶綠興業有限公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於110年12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未逾法定10日不變期間,本件異議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間係信託與受託人間關係,並無對價關係,且信託登記收費僅新臺幣(下同)10萬元,計算方式聲明人尚有異議,一般地政事務所規費收費及稅捐處地價稅,均以公告現值為計算依據,原裁定以房屋之市價計算應納訴訟費用,不合常情。

請求重新審度,予以輕罰,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11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相對人與異議人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7年7月30日以107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訴訟費用之繳納,嗣系爭事件經本院於110年8月13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202號判決,確認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109年4月17日所為之信託關係不存在,該登記應予塗銷,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卷宗確認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職權確定該案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異議人徵收之,於法即無不合。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而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

是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要旨參照)。

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

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

若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實際市場成交價額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實際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相對人係以異議人間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由,請求確認異議人間就系爭房地於109年4月17日所為之信託關係不存在,異議人並應塗銷系爭房地於109年4月17日所為信託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市場交易價格為斷。

原裁定以系爭房地起訴時鄰近區域相同條件之建物平均交易單價為基礎,核定訴訟費用,並無違誤。

至異議人固主張系爭房地交易價格應以土地公告現值或建物課稅現值計算,然此並非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價,並核與前揭判決意旨不符,其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至異議人是否有資力負擔該訴訟費用,係屬將來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請求減免或拒絕給付之抗辯。

五、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異議人,徵收第一審訴訟費用12萬1120元,並無違誤。

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
編號 不動產之內容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273 2 同上段509建號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段753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5062 同上段755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275 同上段756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376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0號13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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