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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珠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阮永禮(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即臺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等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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