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顏麗玲
代 理 人 詹義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顏楨瑞(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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