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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闕股)
失 蹤 人 鄭國斌 失蹤前住新北市○○區○○○○00號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鄭國斌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鄭國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90年3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鄭國斌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 、2 、3 項、第9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鄭國斌於民國87年3月6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
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110年7月28日新北店戶字第1105787265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7月30日移署資字第1100059036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7月30日新北社老字第110140720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7月29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7266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8月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947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7月28日輔服字第1100054867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7月29日保普生字第1101303274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30日總處資字第1100026239號函、新北市坪林區公所110年7月29日新北坪社字第1102918539號函、新北○○○○○○○○110年4月9日新北店戶字第1105783543號函、國防部法律事務司110年4月27日國法法紀字第1100091082號函、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監在押簡表為憑。
㈡本院綜合上述事證,失蹤人鄭國斌於民國87年3月6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
而失蹤人鄭國斌經本院於110年10月6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7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9條規定確定死亡之時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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